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3财保272号
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5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522227.61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与陕西弘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2522227.61元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