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1803号
原告:镇江三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大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351115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6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9840307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金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602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陕汽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4313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镇江三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鼎铸造有限公司、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镇江三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三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镇江三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其余48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