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21民初2050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受理了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