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214民初17018号
原告: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10156元,于2024年11月11日前、11月29日前各支付505078元;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则另支付原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5月27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且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争议的1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或依法定程序确定)货款由双方另行解决。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46元,由被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于2024年11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