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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印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2民初590号 原告:阮某某,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被告:印某某,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被告:姚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被告: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时光国际1308室。 原告阮某某与印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姚某某、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阮某某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