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坤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3执989号
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坤德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坤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3)陕062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一、由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120248元;二、由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塔吊租赁费用28800元;三、由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四、由陕西坤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工程款在其欠付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五、由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2618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7556元,并将其中的1371666元案款兑付给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890元扣缴案件执行费,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下余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23执98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1月1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