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102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时光国际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600138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2年6月1日,住商南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1023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向其偿还借款6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25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就该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2023)陕1023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扣押被申请人***在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付工程款700000元。该款已经保全到位,本案借款本息共计672647.5元,案件受理费5225元,共计677872.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领取,剩余22127.5元,扣减本案***应承担执行费9102元后,应向被执行人***退还13025.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1023执2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2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