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195号院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5568076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秦天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陇县南岸新城城南客运站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MA6XFY9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天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3)宝仲调字第13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4899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