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29号
申请人: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铜川市御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338661295U。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
被申请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71。
法定代表人:温存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247.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247.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0元,申请人陕西御隆建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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