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陇县大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财保11号之一
申请人:陇县XXX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XXXXX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XX号院XX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申请人陇县XXX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XXXXX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陕0327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XXXXX安装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XXXXXXXXXXXXXX280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9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陇县XXX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陕西XXXXX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对其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的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后,积极与申请人陇县XXXXX建材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现申请人陇县XXXXX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XXXXX安装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XXXXXXXXXXXXXX28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岁   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婷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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