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民初7508号
原告: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195号院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556807671。
法定代表人:温存祥,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旭东,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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