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7财保3号
申请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存祥,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天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亮,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天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326678.6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开发的“陇县XXXXXXXXX”项目未售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交担保函作为担保。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天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326678.6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开发的“陇县XXXXXXXXX”项目未售的房屋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锐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少 阳
书 记 员 阮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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