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8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刘xx,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xx省xx县xx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大视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2:四川金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曹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西昌欣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普格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xx省xx县xx镇。
负责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住xx省xx县xx镇。
原告刘xx与被告大视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欣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普格县农业农村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刘xx负担。
审判员***锴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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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