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5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64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宁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