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智杰软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F座3810-3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4134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银花西区29号甲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309764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创智杰软件有限公司依据滁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滁裁字第18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询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无存款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债权数额66,000元及利息、仲裁费3000元。本案执行到位5,091.84元,执行费986元。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安徽创智杰软件有限公司提供不出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智杰软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F座3810-3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4134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银花西区29号甲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309764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创智杰软件有限公司依据滁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滁裁字第18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询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无存款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债权数额66,000元及利息、仲裁费3000元。本案执行到位5,091.84元,执行费986元。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安徽创智杰软件有限公司提供不出滁州市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