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0民初96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