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04民初12008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某公司办公大楼一层10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赖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乙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州某有限公司立即向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款97797元;2.判令由福州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担保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3日签订《福州阳光城檀府项目别墅入户门、庭院门供货及安装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安装,并签署对应合同的《竣工结算书》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2022年6月12日保修期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的5%,即工程保修款合同金额为97797元。原告早已按被告付款流程要求,将请款资料已经完整报送给被告,但截至起诉之日仍剩余工程保修款9779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甲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日,原告某乙公司(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甲方)签订《福州阳光城檀府项目别墅入户门、庭院门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福州某公司-福州阳光城融侨檀府-G16地块-工程施工-0049),约定:合同总价包干含税2003060元;产品安装完毕并通过工程单项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甲方在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5%(在扣除各项应扣款项后),余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两年,保修期满,甲方物业确认乙方完成全部保修义务后,甲方负责把结算保修金支付给乙方,保修期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房屋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算;免费质量保修期从福州阳光城檀府项目业主集中交付之日(暂定2019年12月31日起算),保修期为2年等等。
2020年6月12日,案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确认案涉项目结算金额为1955951.7元。
2022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保修金97797.59元,并在《工程保修结算单》中确认保修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保修金返还事项,被告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17日发微信称“檀府两份质保金结算流程均已发起,质保金结算材料的PDF请保存备用”,并于2022年10月8日向原告方某称“质保金结算的流程已经通过了哦。现在可以跟进抵房或现金支付的相关情况。檀府两个质保金啊”。
2024年2月7日,原告名称由某乙有限公司变更为某甲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福州阳光城檀府项目别墅入户门、庭院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案涉项目于2020年6月12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合同结算价金额为1955951.7元。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6月12日竣工验收,至今已五年有余,现原告主张案涉项目保修期已到期,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予以否认,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保修金97797元,被告未抗辩存在扣款事宜,该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97797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2.5元,由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执行申请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