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8823号
原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北段新能源大数据中心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808号科泰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