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02民初4017号
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808号科泰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北段新能源大数据中心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荣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东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丰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47191.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47191.0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司法鉴定费991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920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提出反诉,贵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于2024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书,原、被告均撤诉。依据该协议书,截止2024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94315.08元,被告承诺不得迟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被告未能在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完原告工程款,被告承担下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支付完毕,且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司法鉴定费99100元;如被告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了下欠原告全部工程款,则该司法鉴定费由原告承担。减去被告以房抵债的2247124元(所抵债的三套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3847191.08元。上述款项,被告违约未能支付,经原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城东热力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暂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9日,荣丰公司(甲方)与城东热力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诉乙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2024)陕0502民初3513号,案件处理过程中,乙方提出反诉,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双方曾于2024年8月、9月分别签订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因该协议中的以房抵债有效期早已经超过30天,但双方事实上对相应房屋抵债事宜办理了部分抵债手续,只是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故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次性了结双方纠纷。一、工程价款结算关于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及延伸线供热管网工程二标段(下称该工程),双方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了《热网建设施工合同(二标段)》,约定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含税暂定总价13001398.47元;施工中,原告已按照设计图纸、变更图纸及现场签证完成施工【未计算二标段内,由渭清路向车雷大街拐点起(x=3821819.795,y=196216.471)至车雷大街东段与××段工程,该部分工程已由乙方交给西安鹏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并编制单方结算价11138288.00元,现临渭区人民法院已委托陕西春秋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造价鉴定,鉴定工程造价为壹仟零肆拾肆万肆仟叁佰壹拾伍元零捌分(¥:10444315.08元),具体详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双方对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二、下欠款金额及乙方以房抵债条款1.双方确认乙方已支付甲方工程款4350000.00元(相应发票已开具),尚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6094315.08元,该欠款乙方不得迟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2.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包括工期违约、工程质量索赔等反诉主张)的实体权利,甲方放弃所有工程款利息的主张。3.因本协议书附件所列抵账房屋(含抵账价格等),双方正办理以房抵债手续,用以抵偿乙方应付甲方相应金额工程款,故抵债手续完成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工程款相应减少。具体以房抵债手续由甲方指定第三方与乙方指定的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能办理网签手续的办理相应房产的网签手续,房屋买卖相关税费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实际购房人)自行承担,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与乙方指定的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相应房产交付至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实际购房人),即视为乙方完成了相应金额工程款的支付。乙方以房抵债手续已于2024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三、违约如乙方未能在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甲方工程款,乙方承担下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支付完毕,且乙方承担甲方已支付的司法鉴定费99100元;如乙方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了下欠甲方全部工程款,则该司法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四、其他1.乙方抵债房屋不存在被法院查封、向他人抵押、设置居住权、出售或租赁给第三方的情形,没有产权等纠纷,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办理房产抵债手续后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增值税)及收款说明以便乙方完善财务手续。3.抵债房屋后续房产登记变更手续的办理,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出具相关授权书等手续。4.本协议达成后,甲方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乙方向法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5.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书约定为准。上述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纠纷。6.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12月13日,荣丰公司在(2024)陕0502民初3513号案件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出具(2024)陕0502民初351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荣丰公司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荣丰公司与城东热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书》约定城东热力公司尚欠6094315.08元,且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若逾期未支付还应承担下欠工程款的违约金及鉴定费99100元。现被告城东热力公司认可通过以房抵债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2247124元,并对原告诉请的欠付工程款3847191.08元及承担自2025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鉴定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47191.08元,承担以3847191.0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及鉴定费99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847191.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3847191.0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991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5元,由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位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