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513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808号科泰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进行了合并审理。后本诉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本诉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反诉原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9318元,减半收取29659元,由原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2.5元,由反诉原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