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仁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7686号
原告:陕西仁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办新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3K4R。
法定代表人:韩朋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许耕读,系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808号科泰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1492439F。
法定代表人:芮永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仁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仁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仁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荣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陕西仁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梁  语  晴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亚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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