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4民督2号
申请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涝下村南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61462504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扶风县汇旺通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杏林镇杏林街道南大街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7KTY3Q0K。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立案后,分别于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扶风县汇旺通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2025)陕032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扶风县汇旺通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扶风县汇旺通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未有其工作人员,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被申请人。现该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不能够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扶风县汇旺通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5)陕032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773元,由申请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