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16执恢331号 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17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其工程款304939.21元;2.被执行人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824.82元;3.被执行人支付其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6元;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涉案钱款共计351210.03元(工程款304939.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824.82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6元;),上述钱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费581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174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6执恢3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3月18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