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30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6日生人,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西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614625045。
法定代表人:陈小青,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继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