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7333号
原告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西街**。注册号610100100344529。
法定代表人陈小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柱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永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3917608。
法定代表人师平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510.5元,剩余15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相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丹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丹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