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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5执447号
西安某有限公司、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询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2332.18元(案件款549360.16元、利息261650.25元、案件受理费7400元,鉴定费13207.77元,执行费10714元),西安某有限公司放弃剩余利息的执行,申请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5执4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