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3民初1847号之一
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1,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乾龙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
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陕西乾龙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61元(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830.5元,由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