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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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1652号
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上海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上海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乾某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乾某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员张艳英
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员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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