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850号
原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耕读,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乾龙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
原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乾龙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高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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