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龙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乾龙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p t ” > 保 全 实 施 完 结 通 知 书
 
(2019)陕0111执保76号
陕西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被申请人陕西乾龙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依据陕(2019)陕0111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已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乾龙建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68097.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7日内,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0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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