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与太华路立交桥东北角百寰国际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863668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书香路南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835444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2023)宝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76895.44元,案件执行费1016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但该不动产财产价值较大且有抵押及查封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处置。 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书香路南段宝鸡××有工业厂房有对外租赁情况。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鸡高端装备产业园应收租金由宝鸡高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代收,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向宝鸡高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宝鸡高新科创服务有限公司代收的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高新装备产业园租金收入787064.44元,冻结期限一年。另,上述厂房承租方宝鸡市钮泰克互感器有限公司主动将欠付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租金21567.41元支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将21567.14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宝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