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万隆石材加工厂与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9914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万隆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万隆居委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4YXY6H。
投资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双川,重庆市南川区渝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与太华路立交桥东北角百寰国际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3698636683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万隆石材加工厂与被告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万隆石材加工厂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万隆石材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万隆石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万隆石材加工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