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515号之二
反诉原告: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西三角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J7HR14。
法定代表人:汤毕学,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刚,陕西森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与太华路立交桥东北角北寰国际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866683E。
反诉原告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反诉原告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2.5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小明
审 判 员 牟道彬
人民陪审员 毕玉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