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51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西三角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J7HR14。
法定代表人:汤毕学,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与太华路立交桥东北角北寰国际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866683E。
法定代表人:张朝平,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裁定对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575283.97元进行了保全。2021年3月31日,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案外人张德胜、王小玲提供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反担保,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本院审查后,做出了(2021)陕0922民初515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查封反担保人张德胜名下位于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一组的两处房产(不动产证书编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X号);查封反担保人王小玲名下石泉县城关镇西街三组水岸郡城X号楼XXXX室(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y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上述财产查封后,解除对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账户资金1575283.97元冻结措施。”2021年11月4日,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陕西石泉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2021年11月11日,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反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陕西石泉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财产保全已无必要,故其申请解除对反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张德胜名下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一组的两处房产(不动产证书编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X号)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王小玲名下石泉县城关镇西街三组水岸郡城X号楼XXXX室(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y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