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5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毕学,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平,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做出裁定对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575283.97元进行了保全。
2021年3月31日,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案外人张德胜、王小玲提供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反担保,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张德胜以名下位于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一组的两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0004XXX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0004XXXA号)提供反担保,王小玲以名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00037xxx号房产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财产进行反担保,且价值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故被告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ensp、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反担保人张德胜名下位于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一组的两处房产(不动产证书编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0004XXX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0004XXXA号);查封反担保人王小玲名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陕(20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00037xxx号房产
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账户资金1575283.97元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