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515号
申请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平,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毕学,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5283.97元的财产或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股权等。申请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5283.97元的财产或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股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5283.97元的财产或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