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强执字第001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国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调解书生效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完全履行义务,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要求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执行款21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900元,现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该款,并同意法院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