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985号
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镇***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44828396E。
法定代表人:郑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