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东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鑫禾玖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东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802民初7008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缴纳。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