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802民初7008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缴纳。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