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526执异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与异议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该案不予执行。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某甲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