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4620号之一
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7699977J,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黄埝桥。
法定代表人:徐产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海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7434585J,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机场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汤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妍彤,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7621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婷,宋丽萍,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海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64元,由原告江苏群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庄 娇
书 记 员 陆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