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28号 申请人: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28号圣朗国际1604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9号农行西岳路支行东办公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渭南河湖生态维护治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8297.5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诉前保全需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本院依法告知其提供上述情形的相关线索,但其未提供,故申请人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