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793号
原告:*河。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宏源视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6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与被告西安宏源视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宏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中签字一方为***,而***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新南5楼3门402号,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原、被告因履行《协议书》产生的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为宏源公司,*民主并非本案当事人。且被告宏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6号宏源大厦,属雁塔区辖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宏源视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