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8民初53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2-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8551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
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对原告***诉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鄂2828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鄂2828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一行“余款113785元”补正为“余款117854元”;第五页倒数第六行“挖掘机租金113785元”,补正为“挖掘机租金11785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