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667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2-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85519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