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0409号
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象牙宫寓一号楼二单元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202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78号高科消防A区1号楼F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85519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航天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大厦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791686968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8元,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154元,由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