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终11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于家村一组临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011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