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1民初1917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于家村一组临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2元,两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两原告13142元。
审判长何晓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