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1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马龙龙,男。
被执行人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龙龙与被执行人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马龙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马龙龙支付案件款327724元及滞纳金44249元,逾期利息12776元,案件受理费4041元,共计388790元。本院受理后,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8790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马龙龙。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1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