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荣思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3财保48号 申请人:四川荣思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荣思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铂士顿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福琳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26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对被申请人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246205.33元予以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荣思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四川荣思文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陕0113民初2603-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246205.3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1